臨近年底,快遞公司又進入忙碌期,但快遞被燒毀的事件頻頻發(fā)生?;馂陌l(fā)生后,買方可以通過賣家退款或補發(fā)貨物等形式彌補損失,賣家在承擔責任后雖可向快遞公司索賠,但快遞公司主張依據(jù)快運單上的“保價條款”對賣家進行賠償,而依據(jù)“保價條款”確定的賠償金額往往并不能彌補賣家的實際損失,那么賣家的損失,快遞公司應該如何賠償呢?
案例回放
某商貿(mào)公司委托某快遞公司運輸貨物,雙方簽署托運單,后因運輸車失火造成貨物毀損,商貿(mào)公司認為,火災發(fā)生的原因并非由于不可抗力,并且未保價快件的賠償條款系格式條款,應屬無效,請求法院判令快遞公司賠償全部損失18萬元。快遞公司辯稱,商貿(mào)公司未對貨物進行保價,應按照托運單上的約定賠償,即未保價快件賠償限額為資費的五倍,但最高不超過500元。
法律提示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、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依據(jù)合同法第312條的規(guī)定,當事人對貨物毀損、滅失的賠償數(shù)額有約定的要從其約定。未保價快件的賠償條款雖是格式條款,但上述款項明確以專欄形式印刷于托運單正面中間部分,均以黑體加粗字予以明示,具有醒目的警示作用,快遞公司已經(jīng)盡到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。且商貿(mào)公司指派了專門辦理快件業(yè)務的工作人員郵寄貨物,應該知曉保價條款的內容,其在“請仔細閱讀背面運輸條款,您的簽名意味著您已理解并接受條款內容”項下的簽名,證明該公司知曉并同意,因此該條款對商貿(mào)公司具有約束力,判決快遞公司賠償500元。
法官提醒
未保價快件的賠償條款是格式條款,其效力需要結合該條款在托運單上的呈現(xiàn)形式、寄件人是否知曉并同意等綜合認定,同時賣家長期辦理快件業(yè)務,應該知曉快運單上保價條款的內容,簽字前要仔細閱讀,避免因“盲目”簽字而損害自身利益。
賣家與快遞公司簽訂托運單,雙方系運輸合同關系,在托運單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(guī)強制性規(guī)定的情況下,應為合法有效,雙方應恪守履行。寄件人選擇保價并支付保價費,應按照保價條款的約定進行賠償,該類條款一般都限定實際賠償額不得超過貨物的聲明價值。因此,賣家在郵寄價值較大或貴重物品時,應該如實上報貨物的保價聲明價值,避免因保價聲明價值遠低于實際價值而導致自身利益受損。
轉自:第1物流網(wǎng)